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中医学院学生联合会(简称“学生会”)是在我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自有的章程开展学生工作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是学生利益的代表。
第二条 承认并服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学生会的宗旨为: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发挥联接学校和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同学提高综合素质,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会的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最广泛地团结和服务同学。
第五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人才和中医药事业的继承人为根本任务,团结和引导全校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以学习为中心,促进自身全面发展。
(二)发挥联接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广大同学意愿、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引导同学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三)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校院文化氛围,引领健康的校院风尚。
(四)围绕学校大局,服务中心工作,为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空间。
(五)广泛开展各类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科研创新活动、文化艺术活动和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同学素质全面提升,努力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六)加强同各高校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开阔视野,提高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
第六条 学生会在广泛的学生群众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制,代表广大同学的意志,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生会全体尊重各民族、各地方同学特有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八条 学生会依据《云南中医学院学生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管理和运作,《章程》是我校学生会的最高纲领和学生会干部的行动指南,学生会及其干部必须自觉维护章程的权威和尊严,一切行为以《章程》为依据。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 凡取得云南中医学院学籍的在校全日制中国籍本、专科生,承认学生会章程者,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均可成为学生会会员。
第十条 经学生会通过公开招聘竞选通过而录用的成为学生会会员。被聘用为学生会干部的,还应承担所在岗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学生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学生会工作的议事权,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学生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并要求答复,享有建议、意见、批评、答复权。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学生会各项活动的权利,但具体参照各组织、活动的规定进行参加、参与。
(四)会员享有不受侵犯及受公正待遇的权益,有权要求学生会维护其权益。
(五)会员享有知情权,有权得知学生会各项事务的决策决议。
(六)会员有权要求学生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意见及要求。
第十二条 凡受学校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生效期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学习党的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维护学校和学生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以学习为本,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努力成为合格的中医药人才。
(四)支持学生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各种组织、活动。
(五)每位学生会干部有义务自觉维护学生会的团结与完整,应该自觉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禁止任何有损学生会形象及内部团结的言行。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二年举行一次,由学生会负责召集。
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按我校在校学生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二级学院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学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和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条例和制度。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重要的学生干部。
(五)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学生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九条 学生会设有主席团、秘书处、权益部、文体部、学宣部、自律部、生活劳动部、外联部、女生部,并附设学生教学管理委员会(简称学管会)等。学生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各级组织设置,经学生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四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制度、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由学代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设部长(主任)1人,副部长(主任)2-3人,干事若干。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二级院学生会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可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每年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受校学生会、各院学生会领导,在各班主任、辅导员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校纪校规、违反学生会各类规章制度及不尽职责义务的会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讨、会内批评通报、降职、撤职劝退、开除的处理。
第三十条 严格考勤制度,活动及会议无故缺旷三次或在一学年有两门科目不合格者,劝其退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不执行学生会任务,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谎报工作者,视其影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不得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工作表现优秀并取得优异成绩者,年终向学生处推荐优秀学生干部,若其为团员者向校团委推荐为优秀共青团团员。
第七章 财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专项经费。
(二)相关单位辅助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设专门部门对经费进行管理,学生会所有财务帐目均按照云南中医学院财务制度实行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审。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初及学期末,专职部门必须向学生会全体大会汇报本届经费使用情况并汇报学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需由学生会制定,由校党委及团委提议修改,经学代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八条 修订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云南中医学院团委 学生会
2014年9月20日